為促進茂名市廣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倡導文明誠信經營,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防止不正當競爭,特制定本守則。 一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二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爭創文明單位、文明窗口、青年文明號,爭當文明標兵等活動,樹立文明新風。 三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隊伍素質,在全市廣告行業中形成愛崗敬業、文明服務、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道德風尚。 四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重視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做好公益廣告的制作和發布。 五 發布的廣告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健康、明白,不得發布含有反動、淫穢、迷信、虛假內容的廣告。 六 廣告主應認真履行廣告業務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廣告費。采用比稿的形式選擇廣告公司時,廣告主應對廣告公司提供的策劃、創意方案等支付費用。采用比稿者的任何文件,事先須征得文件所有者的同意,不得無償占有廣告經營者的勞動成果。 七 廣告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廣告服務機構索取個人回扣。 八 廣告經營者應堅持公平競爭,以服務質量取勝。必須堅持政府規定的廣告代理費標準,不得以個人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爭奪客戶。 九 廣告經營者應與媒體建立正常合作關系。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從媒體爭取有利或緊俏的時間和版面。不得壟斷媒體購買,不得以高出媒體的公開報價轉賣廣告刊播時間和版面。 十 廣告經營者應公開媒體刊播實際收費和次數,不得有減少發布次數欺騙客戶的行為。 十一 廣告經營者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廣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從其他廣告公司招攬高級管理人才;正常調換公司的人員,一年之內不準與公司的客戶建立合作關系。 十二 廣告發布者必須真實地公布發行量、覆蓋面,收視、收聽和閱讀率等資料。 十三 廣告價格及優惠辦法必須遵循“統一、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影響面、服務質量等因素制定,并按照市場供求關系進行調整。 十四 廣告發布者應嚴格履行合同,不漏播、漏發廣告,如發生漏播、漏發現象應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賠償。 十五 廣告發布者不得強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通過媒體指定的代理公司進行代理,不得強制搭售時間、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茂名市廣告協會
2017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