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益廣告,是指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良好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思想意識,促進全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廣告。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務信息以及政府部門發布的行業公共信息等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公益廣告范圍。 第三條 政府設立公益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公益廣告進行管理。由市工商、文化、規劃、交通、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委派專人組成。 第四條 政府設立公益廣告基金,用于公益廣告的設計、制作、發布以及優秀公益廣告作品獎勵等相關費用。 第五條 公益廣告基金主要從財政撥款、市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拍賣公益廣告冠名權所得以及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 第六條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公益廣告基金統一管理。 第七條 設立公益廣告協會,對公益廣告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規范管理。 第八條 公益廣告協會屬于非營利性民間組織,經費來源于會員企業贊助。 第九條 鼓勵社會各類機構、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人加入公益廣告協會并出資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條 公益廣告內容必須經過公益廣告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發布。 第十一條 公益廣告協會根據當前的需要,確定公益廣告階段性宣傳主題。必要時可向全社會公開征集公益廣告主題。 第十二條 公益廣告協會發布公益廣告標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刷、使用和修改公益廣告標識。 第十三條 各廣告媒介的公益廣告發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標準: (一) 廣播、電視媒介每套節目用于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少于全年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時段每套節目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于該時段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 (二) 報紙、期刊每年刊出公益廣告的版面應不少于發布商業廣告的3%。 (三) 發布商業廣告的互聯網站應按照不少于商業廣告3%的比例發布公益廣告。 (四)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每期刊出公益廣告的版面應不少于發布商業廣告的3%。 (五) 投影式廣告媒介和電子顯示屏廣告媒介每天用于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少于當天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 (六) 每塊戶外廣告媒介每年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11天,且必須連續發布。 第十四條 廣告發布單位在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公益廣告發布量范圍內發布公益廣告應當免費,超出該發布量的部分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但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商業廣告費用的最低價格。 第十五條 戶外公益廣告的設置應當納入公共用地規劃。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中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設施。 (一) 公共用地戶外公益廣告由公益廣告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二) 公共用地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建設和設計、制作、發布、維護等費用由公益廣告基金承擔。 (三) 任何人不得利用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程序按戶外廣告登記管理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公益廣告可以拍賣冠名權,拍賣所得納入公益廣告基金。 第十八條 經拍賣冠名權的公益廣告,依照下列規定,可以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不得標注商品(服務)名稱以及其他與企業商品(服務)有關的內容。 (一) 發布媒介為電視、電子顯示屏、投影的,在公益廣告畫面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顯示時間不得超過5秒,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和商品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 (二) 發布媒介為報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戶外廣告的,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所占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畫面面積的1/5。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商業廣告發布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網絡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