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廣字〔1998〕第229號)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廣告審查機關、有關廣告活動主體法律責任問題的請示》(粵工商廣字〔1998〕30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廣告審查機關由于對含有違法內容的廣告做出審查批準決定而產生的責任,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屬于《廣告法》本身未明確規范的其他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宜處理,可由有關司法機關或部門管轄處理和解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廣告監管工作中發現此類問題,除對違法廣告依法查處以外,可將上述情況向有關部門反映。我局也將在適當時候向立法機關做出反映。 二、關于廣告活動當事人由于發布了經廣告審查機關批準但含有違法內容的廣告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問題,根據《廣告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自己經營、發布的廣告負有自行審查的義務。對經過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的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上述自行審查義務并未依法免除。因此,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審查廣告的義務,造成違法后果的,仍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