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廣字[1998]第205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核銷”一詞如何理解的請示》[閩工商廣字(1998)第28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第十五條以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關于核銷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規范廣告經營資格管理的一種措施,不屬于一種行政處罰。對需要取消廣告經營資格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取消未通過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的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1997)第200號]規定的程序辦理。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