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7 10:43| 發布者: admin| 查看: 3228| 評論: 0
工商廣字[1998]第301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已設計制作虛假廣告但未發布的行為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對廣告主設定的罰則,是對廣告主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廣告活動由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環節組成,廣告主在廣告活動中設計、制作虛假廣告,應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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